李某经蔡某担保,借给贺某200万元。后来,蔡某代为偿还48万多元。李某一时贪图利益,意欲骗取人民法院作出加重被告责任的错误判决,玩起了花招,隐瞒代偿借款的事实。却逃不过法网恢恢,最终真相大白。
■与担保人串通,“屏蔽”关键事实
2012年,贺某挂靠某公司在我县承包工程,工程急需资金,便向长沙县的李某借款200万元,并由蔡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来,贺某没有按时偿还债务,担保人蔡某遂在2013年、2014年两次共付给李某48万余元。2015年,李某一纸诉状将贺某、蔡某及贺某挂靠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按理来说,李某只有权追回剩余的150余万元。但起诉时,李某却打起了小算盘。他心想:反正贺某和公司都不知道担保人蔡某代还部分欠款的情况,不如瞒下这一段,直接起诉要求被告贺某和公司偿还200万元。如果法院判决贺某和公司偿还这200万,自己或担保人也都能受益。
这起民间借贷案因公告送达、管辖异议耗时9个多月,诉讼一审中,李某始终未向法庭提及担保人蔡某已代还债务的事实,坚决要求3被告共同偿还欠款本金200万元。担保人蔡某也默契配合,对代偿部分债务的事实缄口不提。
■担保人“反水”,真相浮出水面
李某机关算尽,意欲螳螂捕蝉,孰料担保人蔡某来了招黄雀在后。在庭审中,蔡某辩称,由于李某没有在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自己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不应当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没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在保证期间内曾要求蔡某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1月,县人民法院作出驳回李某要求蔡某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自作聪明的李某傻了眼,万般无奈之下,李某只好提出上诉。在二审中,为了证明自己在保证期间向担保人提出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李某不得不将自己隐瞒的担保人代还部分借款的事实和盘托出。李某有担保人银行转账的记录,二审法院根据该证据查明事实后,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改判:债务人偿还余欠的150余万元债务,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受理费28000元,由李某、蔡某分担。
■法官提示: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承办该案一审的刘法官表示,法庭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庄严场所,当事人将争议诉诸人民法院裁决,理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善意行使诉讼权利。但一些当事人处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虚构事实或者恶意隐瞒事实意图使法院作出错误的生效判决。这类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行为,既有悖社会公德,也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当事人实施此类不诚信诉讼的行为,不但可能招致其主张不被法院采信、支持的结果,更是一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以虚假诉讼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提起诉讼、参加诉讼,切忌玩小聪明,意图玩弄法律者必将遭受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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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璋 刘海涛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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