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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局长洪瑞强就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答记者问
2013-05-23 09:49:44 字号:

  今年,县委、县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了《宁乡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近日,记者就我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宁乡县审计局局长洪瑞强同志。

  记者:请您谈一谈《规定》出台有什么重大的意义?

  洪瑞强:《规定》的出台健全和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记者:很多读者对经济责任审计不是特别了解,首先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洪瑞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乡镇、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的审计。

  领导干部任期内或者任期届满,办理晋升、调任、转任、退休、辞职、免职、解聘等事项,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同时,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把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结合起来,以任中审计为主。

  记者:为切实加强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特制定了《宁乡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洪瑞强:宁乡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是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由县长任组长,县纪委书记、常务副县长、县委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编委办、县审计局、县人社局、县国资局为成员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学习、传达中央、省、市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方面的文件、会议精神;讨论、拟定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交流、通报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全县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文件或规定;组织召开全县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组织对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内容进行公开、公示。指导、监督部门、乡镇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记者:请您详细解释一下哪些领导干部需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洪瑞强: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规定》作了明确,包括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县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乡镇、部门、单位的独立核算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对此,《规定》作了详细的规定。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等。

  为了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规定》强调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记者: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具体有哪些要求?

  洪瑞强: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记者: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哪些责任?责任如何划分?

  洪瑞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责任界定。划分标准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三种。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记者: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好不好是社会最关注的,《规定》对审计结果运用有哪些具体要求?

  洪瑞强:审计结果运用确实受到社会高度关注。为保障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规定》在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二是对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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