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临床试用行为,近日,县食药监局发出通知,未经国家食药监局批准的试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中药配方颗粒;未经湖南省食药监局备案的医疗机构,不得试用中药配方颗粒;药品经营企业不允许销售中药配方颗粒。一旦发现有擅自生产、配制、经营和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行为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查处。
据了解,中药配方颗粒自2001年12月1日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起,到目前为止仍处于试验研究阶段。鉴于试点生产企业在开展临床试用过程中存在重销售轻研究、重效益轻质量的现象。食药监部门要求,开展中药配方颗粒临床试用的申办者,必须是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试点生产企业;参与临床试用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二级及以上等级;试点生产企业应与试点医疗机构签订试 用 协议。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刘淑兰 唐玉林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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