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县人民检察院8月28日依法作出决定,批准逮捕“8·15”县城财富广场命案犯罪嫌疑人何某某。
何某某,坝塘沩乌人,小学文化,1968年1月出生。案发时系某物业管理公司保安。经审查查明:今年8月15日凌晨,李某某驾车从玉潭镇财富广场地下停车场出来经过收费处时,与担任停车场保安的何某某因刷卡收费问题产生冲突,李某某以自己受了保安的气打电话叫来朋友甘某、蔡某等人,在岗亭处殴打何某某。后李某某等人被劝开,并准备离开,何某某因自己无故被打心生恼怒,揪住蔡某殴打,李某某见状便又下车殴打何某某,何某某拿出藏在腰带上的水果刀朝李某某猛刺,致其受伤。李某某被送至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贺美容 彭艳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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