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修改提示] 本条第一款的内容对原法规定作了一些修改,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范围增加了“管理服务”,本条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发挥社会服务机构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作用;第二款为原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内容并作了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十七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
本文链接:https://wap.ningxiangnews.net/content/2014/12/19/56627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