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人:范女士
来电时间:1月25日
来电内容:天天是我外孙,他的父母约二年前因遭遇车祸不幸双双身亡,天天成了孤儿。由于事发责任主体系天天父母,故本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而后一年半时间里,天天一直随我、他外公以及他舅舅、舅妈一起生活,我们对他疼爱有加。天天的舅舅、舅妈均在县城事业单位有稳定工作,收入稳定,因而家庭经济条件尚属殷实,且我们对天天爱护有加,在学习和生活上完全有能力抚养并作为他的监护人。但是如今天天的爷爷奶奶家要求抚养他,并认定他们才是天天的监护人。
他们家生活状况相对较差,家里以务农为主,俩老的年收入不足1万元,且天天的伯伯和姑姑均在乡下务农,膝下均有两个子女,家庭都不富裕。请问。作为外公外婆,我们申请自己为天天监护人的请求合理吗?像这种情况,奶奶和外婆,哪个更能成为孩子监护人?
调查结果:就范女士所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相关律师。律师认为,车祸发生后被监护人天天随范女士及舅舅、舅妈共同生活一年半有余,范女士她们有能力照顾天天的日常生活并负担其生活学习费用,加之她们对其极其爱护,客观上形成了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在此情形下范女士可以申请为天天的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而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对于同一顺序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中择优确定。所以范女士的请求合法合理。但具体哪个更能成为孩子监护人既要综合考虑双方协商的意愿和孩子自身的想法,又要从对监护人有利的角度择优确定。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贺美容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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