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网—今日宁乡讯 哪些伤害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发生后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怎样?如何申请工伤康复治疗?……日前,带着广大读者关注的一些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县人社局副局长刘魁佚和县工伤保险中心主任刘旭明,就工伤保险业务政策进行一番全面了解。以下是对此次采访内容的整理,敬请读者关注。
问:工伤保险缴费方式是怎样的?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问:哪些伤害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下列情形可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故意受伤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问:事故发生后就医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长沙市工伤医疗管理办法》,事故发生后就医要注意以下事项:
1、职工受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急救除外);
2、伤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伤情严重暂不能转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经办机构批准备案;
3、已认定为工伤,可申请在协议医院挂帐治疗工伤,工伤保险中心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应主动向协议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单位就医介绍信、挂帐申请单,工伤认定决定书,(老工伤)医疗手册等资料。(涉及第三责任方的暂不实施挂账治疗)
问:事故发生后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怎样?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问:工伤复发住院如何申请挂账治疗?
答:工伤认定后由用人单位填写挂帐申请单→医院根据病情确定治疗方案→工伤保险中心核准→通知协议医院挂账治疗。(交通事故和涉及第三责任方的工伤事故暂不实施挂账治疗)
问:如何申请工伤康复治疗?
答:工伤职工受伤后功能障碍,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由工伤职工(家属)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经协议康复机构专家进行康复价值评估,经工伤保险中心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安排康复治疗。
问: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报销方式是怎样的?
答: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报销没有上限和下限,依据《长沙市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确认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费用。
问: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哪些情形的工伤医疗费用?
答: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书面材料的;
2、治疗非工伤疾病的;
3、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急救除外);
4、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5、未经批准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
6、无相关病历记录的;
7、不符合住院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
8、患职业病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未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的;
9、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问:建筑工地未按时竣工需要工程延期的,工伤保险该怎么处理?
答:建筑工地未按时竣工的,需在竣工日期前15天向县工伤保险中心申请延期,递交相关资料,否则,在未延期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问: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支付哪些项目?
答: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护理费;
2、保留劳动关系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3、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用人单位如何降低工伤风险? 答: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事故发生;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缴费;
3、发生事故后,及时报告备案,按时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资料;
4、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问: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和风险?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及《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由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八十六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问:怎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按照“先康复后评残”的原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人社局大厅5号窗口提出,并提供以下资料:
1、《长沙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单位签出“陪同”或“不陪同”的意见并盖章);
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4、工伤职工近期免冠寸照2张;
5、出院记录复印件。
收齐资料后,由人社局工作人员将资料送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按相关程序进行鉴定。
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市级)。
问:县人社局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安全方面有何举措?
答:工伤保险是国家立法的强制性保障制度,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保障全县参保对象的权益,严格规范工伤调查、待遇结算、医疗监管审核流程。
工伤调查需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工伤调查结论需由经办人、分管副主任、主任和分管领导逐级审核。调查结束后,将拟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进行公示,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让群众监督,保证工伤事故调查的公正公平和严肃认真。
待遇结算需由经办人、分管副主任、财务、主任和分管领导逐级审批的流程进行结算,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宁乡县人社局严肃查处打击虚假工伤案例。对用人单位或职工作假的行为未造成基金损失,将单位纳入黑名单,联合县劳动监察大队对公司按相关政策进行行政处理。对用人单位或职工作假的行为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应条款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工伤保险业务办理咨询电话
工伤调查:88981263
待遇结算:88981223
参保异动查询:88980024
事故申报:88981027
老工伤咨询:88981046
投诉电话:88981219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
本文链接:https://wap.ningxiangnews.net/content/2015/04/01/5661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