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人:黄先生
来电时间:9月16日
来电内容:我在下班途中不慎丢失钱包,钱包随即被走在我身后的任某捡到。任某发现里面有人民币5000元,但他并未将钱归还于我,而以自己的名义将这5000元捐给了某慈善机构。我后来偶然得知此事,便找到任某,要求其返还这些钱。任某以钱已捐给慈善机构为由拒绝返还。请问,我是否可以要回这些钱呢?
法律解析:
任某应当返还黄某丢失的钱。任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造成了黄某受损失的事实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返还因善意或者恶意而有所不同。本案中,在黄某身后的任某明知钱包是黄某所丢,却恶意侵占,属于恶意受益人。法律规定恶意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利益所生的利益,即使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也应如数返还。所以,任某应依法返还黄某的5000元,即使已将其捐给慈善机构,仍然负有返还的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的人。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小范婷 彭丹
编辑:陶湘
本文链接:https://wap.ningxiangnews.net/content/2015/09/17/56576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