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网—今日宁乡讯 近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青山桥镇长沙青桥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某移送入宁乡县拘留所实施10天行政拘留。这是我县首例因拒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实施的行政拘留案件。
据悉,县环保局根据青山桥镇心田村不少村民举报,对青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新建的混凝土加工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就已擅自开工建设。县环保局于2015年4月29日向长沙青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停止建设。
据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文平介绍,10月22日,环境执法人员再次来到现场时,发现公司并没有停止建设,而且已经竣工投产,并在现场发现了有排污现象。环境执法人员迅速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经县环保局集体研究后依法移送县公安局。
县环保局负责人表示,无论是开公司还是办厂,都要考虑对周围群众和环境的影响,还需要按程序做环评,获得审批后才能建设投产。根据《环保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环保局温馨提示:在环境执法行动和环境执法决定面前,任何企业都是平等的,如果有人继续无视环保法律,拒不执行环境执法决定的将依法受到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停产整治、追究入刑等严厉的处罚。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孙新明 彭大川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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