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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周六福”被罚6万元
2016-03-10 11:09:52 字号:

  3月7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召开2016年消费维权工作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据悉,2015年该局12315、12365等投诉举报热线作用充分发挥,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00余万元。消费者投诉商品类前三位分别是:家用电子电器37件,占12.1%;食品33件,占10.7%;交通工具类30件,占9.8%。消费者投诉服务类前三位分别是:餐饮和住宿服务13件,占11.1%;美容美发洗浴服务11件,占9.4%;电信服务10件,占8.5%。受理举报案件105件,全部处理到位,案件总值58.37万元。今年该局将围绕中消协提出的“新消费、我作主”年主题,加快构建协同共治的维权体系、不断健全多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大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附:部分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长沙XXX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当事人以上课培训和发放宣传单的方式对公司经营的商品康恩斯电位治疗仪进行宣传并销售。该产品适应范围仅为对神经衰弱、高血压有辅助治疗作用,而当事人在产品宣传单上和讲义稿上宣传的适应范围则是:失眠、便秘、头痛头晕、动脉硬化、中风后遗症、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颈椎病、心脏病、等各种慢性病等字样,夸大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商品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1、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姜XX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当事人于2015年1月在深圳珠宝批发市场购进珠宝首饰37件,自己贴上标有“周六福珠宝”字样的标签,在自己开设的宁乡县XXX镇XX大金行进行销售。在商店招牌上标有“香港周六福珠宝”的字样,并在店内挂有“周六福珠宝”的宣传画,以及“周六福珠宝特许授权”字样的牌匾,对外宣称自己是周六福加盟店。至被查之日,合计销售8件,违法金额6740元。库存和销售合计违法经营额31584元。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商标侵权的珠宝首饰29件;3、罚款60000元上缴国库。

  ●左XX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食品案:当事人于2015年4月7日以3.75元/瓶的价格从长沙高桥大市场购进泰国啦班豆奶24瓶,而后在其店内以4.5元/瓶的价格销售。其外包装上没有任何中文标识。至案发之日止,已销售18瓶,从中获利13.5元,计经营额108元。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销售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食品的行为。处以: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没有标签的进口豆奶6瓶;3、没收违法所得13.5元,罚款7986.5元,两项合计8000元上缴国库。

  ●宁乡县XX镇农技站销售不合格磷肥案: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5日以580元/吨的价格购进石门田园磷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没有生产日期和批号的“田园”牌钙镁磷肥8吨,共计购货金额4640元。尔后,将上述“田园”牌钙镁磷肥以620元/吨全部销售完,共计销售金额4960元,从中获利320元。上述产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该批商品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不符合GB20412-2006和养分标示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2、罚款14880元;两项合计15200元,上缴国库。

  ●宁乡县XX医疗机构使用劣药案:201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宁乡县某医疗机构正在使用的中药饮片僵蚕、地骨皮、白鲜皮、款冬花等中药材计划抽检。2015年8月18日,对僵蚕、地骨皮、白鲜皮、款冬花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为劣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给予当事人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35040.8元;2、并处该批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70309.6元。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姜笑澜 张望宁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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