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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在游乐园撞伤游乐园和出租受益方均需承担责任
2016-03-17 10:25:42 字号:

  宁乡网—今日宁乡讯 一名不满三岁的幼儿在某商场游乐园玩耍时不慎撞伤,到底由谁承担责任?3月11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纠纷案。原告李某系不满三岁的幼儿,其进入县某游乐园游玩时不慎将左手撞伤,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游乐园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1479.7元,作为出租受益方和专柜管理者的被告某商业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2015年5月7日,原告外祖父母刘某、陈某带着原告到某游乐园游玩,在交付40元费用后原告单独进入该游乐场,在该游乐场所玩滑滑梯时左手受伤。后送往宁乡县人民医院治疗,因伤势过重,转至湖南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8天出院,被诊断为:1、左肱骨髁上骨折,干骺端、骺板损伤;2、左上肢血管、神经损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段医药费1000元左右,护理时间90天。原告受伤后经玉潭镇司法所多次调解,被告某游乐园仅支付了5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某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某商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某游乐园负有现场检查监督义务,故诉至法院,形成本案纠纷。

  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某游乐园作为儿童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人,不仅负有安全提示的义务,还应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故某游乐园应对李某在该游乐园玩耍时意外受伤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商业公司作为出租受益方和专柜管理者,对某游乐园负有当然的监管责任,其对承租专柜不恰当的经营方式致消费者受伤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本案侵权的补充责任。最终,法官判决某游乐园赔偿原告李某因伤造成的医疗医药费等损失84479.7元,以及精神抚慰金7000元;被告某商业公司对上述款项在被告某游乐园未足额赔付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法官寄语: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均受法律保护,商业主体应尊重公众对其服务的选择,有责任也有义务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以此来赢得广大消费群体的信赖。只有以更加科学的制度、更为有利的措施、更高素质的人员、更为充分的培训,才能更有效防止各种危险和侵害的发生。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小范婷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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