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婴幼儿“游泳馆”谁来管?
2016-06-23 11:36:23 字号:

  夏天来了,各大游泳场所都是人山人海。除了成人游泳馆外,细心的市民可能还会发现,散落在各处的婴幼儿“游泳馆”也异常火爆。

  越来越多的家长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孩子“赢在起跑线”非常重视,为“早教”产业培育提供了广阔市场。近年来,婴幼儿游泳馆作为新生事物和朝阳产业,受到广大经营者和家长的追捧,已经在二、三线城市乃至很多农村地区悄然兴起,除了一些医院设有专门的游泳馆,个体游泳馆更是遍地开花。然而,由于婴幼儿游泳馆自兴起以来至今没有出台相关的管理制度、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导致监管主体缺位,形成新的执法“空白”。5月中旬,县卫计局调查走访了县城7家个体婴幼儿游泳馆,结果令人担忧。据现场调查,一些婴幼儿游泳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大多为母婴生活用品、服装零售。存在的问题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上岗;游泳馆内未按规定设置公共卫生用品用具消毒间,部分公共卫生用品(毛巾、救生圈)未消毒即提供给婴幼儿使用;无游泳池消毒和池水循环更换记录;无游泳池水常规项目检测设施,游泳池水未进行过卫生检测。这种现象不仅仅存在于宁乡,全国各地大都如此。其原因如下:

  一是没有设立专门的标准和规范。目前国家商务部发布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对沐浴企业从业人员的资格、卫生消毒设备、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都有规定,但却未明确婴幼儿游泳洗浴应参照的标准,也没有相关的监督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244-2007)》提出游泳池水质的要求、水质检验项目及其规定。其中并未明确提及婴幼儿游泳池(馆)的相关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对成人游泳馆各项指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婴幼儿游泳场所并无相关执法依据。

  二是没有明确的执法监管主体。工商部门只负责颁发相关经营证件,对婴幼儿游泳馆无监管职责;商务部门对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有管理职能,对婴幼儿游泳馆没有管理权;消防部门只对经营场所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管理;文体部门对成人游泳馆开办有审批职能,婴幼儿游泳馆的开办无需向他们提出申请;而对卫计部门而言,婴幼儿游泳馆属于新生事物,不在法规许可范围内。如此看来,卫生情况堪忧,从业人员参差不齐,但备受家长青睐的婴幼儿游泳馆,在监管上成了空白。

  为此,笔者建议:要尽快出台婴幼儿游泳馆场地和设施规格标准,包括面积大小、选址范围、安全防护等。同时,出台婴幼儿游泳馆专门卫生标准,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质量监督部门要为婴幼儿泳池相关设施设备确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包括从业人员资格、卫生消毒、水温水质监测等。此外,要明确监管婴幼儿游泳馆的职能主体,使执法做到有法可依,使监管落到实处。鉴于婴幼儿泳池经营项目对卫生健康的要求较高,婴幼儿游泳项目的监管可明确为卫生监督监管的范围,由省级层面制订和出台相关条例和细则,各级卫生部门为主导,牵头对开办婴幼儿泳池的经营者予以备案登记、定期巡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卫生和职业技能培训教育。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杨柏松

编辑:陶湘

点击查看全文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