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实施等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登记5个工作日内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此外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7种情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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