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强(简称黄某)酒后借故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追求刑事责任。9月1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强有期徒刑10个月,赔偿受害美事酒吧财物损失费用7075元。
2016年2月19日凌晨,玉潭街道一环路美事酒吧已打烊,清洁工正在清理卫生,喝得醉醺醺的黄某坐在大厅散台上拿着一女服务员的对讲机玩得很嗨,急于下班回家的服务员多次索要,惹急了醉酒的黄某。
几番推搡下,黄某摔在了地上。怒火顿生的黄某大喊同伴,“帮我砸!”说着自己就先动起手来,在同伙陈某华和黄某源的帮助下,三人砸毁了美事酒吧沙发凳、大理石散台、小吃碟等19样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7075元。
“除了砸毁店内物品,黄某他们还打伤了我们的员工。”美事酒吧负责人说,当时酒吧员工上去进行了劝阻,无果后才报了警。当日,县公安局因涉嫌故事毁坏财物罪对他实行刑事拘留,3月18日经县法院批准,对他执行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酒后借故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曾于2014年犯非法拘禁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上,法院判决黄某强有期徒刑10个月,赔偿受害美事酒吧财物损失费用7075元。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邬艳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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