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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欺骗强制游客购物
2017-06-25 17:28:05 字号:

今年1月1日,我省率先在全国正式实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这个办法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将引导和规范旅游市场,并对旅游景区景点以及游客都具有一定约束作用。众所周知,出门旅游,游客最烦的就是强制购物,但是随着这个《办法》的实施,这样的现象将得到很大的改观,因为《办法》明确规定了,今后旅游景区景点或导游,都不能够诱导和欺骗甚至强制游客购物了。该《办法》对旅游中的强制购物还作了细化详解,对旅行社今后这方面工作的指导性很强。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被定性为诱导欺骗和强制购物呢?

下列七种行为属旅游强制购物

《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旅行社有以下七种行为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

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采取人身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3、旅行社或者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此外,针对旅游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该《办法》还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也可以称之为亮点: 亮点1

“车友会”不得从事营利性旅游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组织者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游经营活动。

亮点2

旅游“黑名单”公布将制度化

《办法》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第三十二条规定,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省不文明旅游行为记录制度。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相关条例,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行为人通报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

亮点3

司机未按线路行驶,游客可拒付车费

《办法》彻底断了那些想“赚外快”的旅游车司机的“财路”。第十九条规定,旅游客运车辆、船舶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船舶,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不得中途甩团甩客。因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或者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增加的运输费用,旅行社和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

亮点4

为自驾旅游者提供各方面服务

针对自驾游客碰到的问题,《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房车露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

亮点5

高风险旅游项目监管“无空白”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建立安全管理、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高风险旅游责任保险。经营者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告知旅游者安全防护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第二十八条规定,利用滑翔机、载人气球、载人飞艇等实施高空旅游项目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管;利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实施高速旅游项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利用摩托艇、游艇、游船等实施水上旅游项目的,由海事部门监管;从事蹦极、攀岩、潜水等体育旅游项目的,由体育部门监管。

亮点6

旅游投诉须在60日内办结

《办法》要求,旅游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投诉事项属于旅游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结,并告知投诉者;对于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其他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结,并自办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旅游主管部门,由旅游主管部门告知投诉者。投诉事项简单或者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核定、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不依法审批旅游相关许可事项;不依法受理、处理旅游举报和投诉,查处旅游违法行为;不履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不依法履行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职责,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亮点7

旅游电商应取得经营许可

对于通过网络开展旅游业务的活动,《办法》明确,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并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旅行社新增网络旅游经营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签订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合同,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刘飞平

来源: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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