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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被拖欠应在离职两年内举报投诉
2017-10-31 09:25:27 字号:

宁乡网—今日宁乡讯(记者 龚再蓉 通讯员 李利)工资被拖欠,不少劳动者选择到劳动部门举报投诉,并使问题得以顺利解决。近日,赵女士的一番经历再次提醒大家,这一举报投诉,必须在离职两年内进行。

2012年2月,赵女士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5月30日,她从该公司离职。离职当日,该公司负责人刘某向她出具了拖欠工资59000元的欠条。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刘某陆续支付了赵某5万元工资。之后,余下的9000元被拖欠工资,经赵某多次催告一直未付。今年10月10日,她来到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想通过这一途径追回自己的9000元工资。

在详细了解情况之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告诉赵女士,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原用人单位应当在赵某离职时即2015年5月30日一次性结清所有工资,但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工资而是打了欠条,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于2015年5月30日实际发生。因此,投诉人应当在2017年5月30日前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当她投诉时,已超过这个时限4个月。之后,根据工作人员的建议,她来到县务工人员法律援助站寻求法律援助,并在律师的帮助下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某向其支付被拖欠的9000元工资。很快,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劳动者:对于工资被拖欠的问题,一定要注意好维权期限。在拖欠工资行为发生后,一定要保留好结算清单(工资欠条),并在两年内向劳动部门投诉。对于拖欠工资有争议的,应在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龚再蓉 李利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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