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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聚众斗殴获刑
2018-11-05 09:21:24 字号:

宁乡网—今日宁乡讯(记者 李向 彭凤)11月2日,由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吴某某、胡某某、姜某、唐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在市法院第三审判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

经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8年3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因喝酒问题与郑某某(另案处理)在我市某KTV发生纠纷,双方纠集人员约在我市某广场持械聚众斗殴。事件发生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波纠集被告人胡某强和叶某能等人,并指使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准备好人和工具。后被告人胡某强纠集了被告人姜某等人,被告人姜某纠集了被告人唐某等人过来参与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姜某持有砍刀,并为被告人唐某提供了“管杀”。后被告人唐某持“管杀”将被害人黄某砍伤,经鉴定黄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均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姜某、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系积极参与者。以上四名被告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市人民检察院对4名被告人的指控成立,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吴某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胡某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姜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 李向 彭凤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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