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网—今日宁乡讯(记者 段华良)近日,记者从市治砂办获悉,我市宣判一例非法采砂案。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非法采砂者杨某某以犯非法采矿罪依法进行宣判,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了解,2017年7月初至2018年8月初,坝塘镇沿江村村民杨某某为谋取个人利益,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乌江流域坝塘镇沿江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禁采区),擅自使用机械设备采挖砂石达2622.655吨。市水务部门虽多次进行查处,但杨某某仍置若罔闻。2018年,市水务部门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合作。2018年9月,市公安局以其涉嫌非法采矿罪将其刑事拘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2日以非法采矿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我市境内河道砂石资源丰富,无序盗采已经严重影响到河道防洪安全。过去,非法采砂屡禁不止,除暴利驱使因素外,行政执法手段有限、行政处罚措施威慑力不够也是原因之一。这次非法采砂案件的判决,是我市在推动“非采入刑”方面做出的探索和突破。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 段华良
编辑:陶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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