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我市首例醉驾“老年代步车”入刑案宣判
2019-05-27 14:40:03 字号:

  宁乡网—今日宁乡讯(记者 小范婷 通讯员 伍娟)日前,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在市法院宣判,陈某某被当庭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据悉,这是我市首例醉酒驾驶“老年代步车”入刑案。

  2019年1月18日晚,陈某某喝醉酒,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一辆四轮“老年代步车”沿宁乡城区一道路行驶,途经某交叉口路段被交警采取强制措施。经鉴定,陈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6.5mg/100ml,其在案发时所驾驶的“老年代步车”,被认定为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市检察院检察官表示,就该案而言,该车是以蓄电池为动力的四轮车,其技术参数已达到纯电动汽车标准,而且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属于纯电动汽车,故应当认定为机动车。

  据了解,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种,而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则是危险驾驶罪中较为常见的情形之一。市检察院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在驾驶车辆上路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无证驾驶,不要酒后驾驶,否则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今日宁乡

作者:小范婷 伍娟

编辑:陶湘

点击查看全文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