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李向 通讯员 邹晴
没有办理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便开门接诊,经市卫健局查处后,企图通过注销诊所来逃避处罚,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诉行政审查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定,准许执行申请人市卫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限被执行人杨某明、杨某锋、杨某军在接到裁定三日内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经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市卫健局收到市民通过市长热线投诉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无资质行医。接到举报后,市卫健局于2020年7月30日前往该诊所进行调查,当日,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10月12日,市卫健局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认定某诊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诊疗活动,10月21日作出没收某诊所违法所得人民币680元,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日,市卫健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某诊所法人代表杨某明,并告知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因某诊所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2021年4月14日,市卫健局向杨某明的妻子送达了催告书,但该诊所仍未履行。2021年5月10日,市卫健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该诊所已申请注销,遂撤回了执行申请。2021年6月21日,市卫健局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杨某明、杨某锋、杨某军后,再次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另查明,某诊所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杨某锋、杨某明、杨某军分别出资30%、40%、30%。2020年10月19日,三位股东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对该诊所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并承诺企业在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企业全体投资人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2020年11月13日,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正式注销。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卫健局对某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已经发生效力。某诊所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2020年10月14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股东于2020年10月19日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申请注销公司,其行为存在故意注销公司逃避行政处罚的嫌疑。依据三股东注销时的承诺,杨某明、杨某锋、杨某军作为股东对该公司注销登记前未清算完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市卫健局将杨某明、杨某锋、杨某军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有关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据此,法院作出如上裁定。
本案中,某诊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开门接诊,置患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其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风险。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后,该诊所非但不履行反而企图通过注销公司来逃避处罚。市人民法院依据该诊所三股东签署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以及有关规定,依法准许了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打击了不诚信行为,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卿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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