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李向 通讯员 邹晴) 明知司机酒驾仍选择乘坐,发生事故后,乘客的损伤谁来买单?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乘客欧某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50%的责任,并据此作出判决,驾驶员吴某家属在继承吴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欧某赔偿损失3.4万余元。
据了解,吴某参加朋友聚会并饮酒,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我市省道S224线某处时,车子失控撞上了道路右侧的行道树。该起事故造成了司机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搭乘者欧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勘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全部责任,欧某无责任。欧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2天,产生医疗费用3.7万余元,该费用由欧某全部支付。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欧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处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经市人民法院核定,欧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达6.9万余元。
此案中,欧某认为自己是乘车人,是单方事故,也由相关部门进行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驾驶员吴某承担全部责任,欧某不负责任。因此,欧某将吴某家属告到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作为聚会活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在明知吴某是酒后驾驶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乘坐吴某驾驶的车子,同时,欧某在乘车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系好安全带,该行为虽然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会扩大欧某自身的损伤结果,欧某将自身安全置于相对危险的境地。同时法院认为,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作出的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欧某不承担责任这一结论,是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客观原因分析后所作出的认定。法院综合考虑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及相关间接原因影响后,遂作出如上判决。欧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卿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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