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工伤事故申报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重大事故须在24小时内备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五、问:事故发生后就医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长沙市工伤医疗管理办法》,事故发生后就医要注意以下事项:
1、职工受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急救除外);
2、伤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伤情严重暂不能转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经办机构批准备案;
3、待定工伤实行医疗费退费处理:用人单位凭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D059号窗口领取)到市民之家D062号窗口进行工伤认定核定后,窗口开具退费通知单,凭退费通知单直接到协议医院工伤保险科办理退费。
4、无法在医院进行退费处理的,凭以下资料到中心进行结算:
《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发票原件、住院汇总清单、门诊费用清单、出院记录;
有内固定材料的须提供手术记录、内固定材料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医保科公章);
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提供公安部门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三责任方支付凭证,或法院判决书等相关资料。
5、已认定为工伤,可申请在协议医院挂帐治疗工伤,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应主动向协议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工伤挂账申请单》、《工伤认定决定书》,(老工伤)医疗手册等资料。(涉及第三责任方的暂不实施挂账治疗)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卿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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