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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召开2021年消费维权新闻通报会
2022-03-15 09:51:27 字号:

宁乡市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朱佳 实习生 杨彬瑜) 为迎接第40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进一步加大消费维权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氛围,近日,市市监局、市消委会联合召开消费维权新闻通报会。

据悉,2021年我市消费者的满意率、产(商)品质量合格率持续上升。2021年,市消委会通过全国12315网络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以及来电、来信、来访等渠道共受理各类咨询和投诉、举报6354件。2021年,市市监局对市域内11大类45451批次的重点产(商)品进行了抽检监测,检出不合格350批次,合格率99.22%。

市消委会秘书长、市市监局副局长刘万祥指出,消费维权是关乎民生的大事。下一步,市市监局、市消委会将围绕“共促消费公平年”主题,进一步加大消费宣传教育力度,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积极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提振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实现“促消费,稳增长”的工作目标,以正面迎接在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的新挑战、新要求,着力打造具有宁乡特色的消费维权品牌。

2021年九大典型消费维权案件通报

一、张某涉嫌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案

2021年2月初,我局接到举报,称在拼多多网上购物平台有假冒“口味王”等注册商标的食用槟榔出售。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金洲镇某村四组的张某等人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其家中生产加工“口味王”等注册商标的食用槟榔。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出具鉴别报告,现场涉案槟榔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我局迅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联合公安机关捣毁了5个无证生产食用槟榔的黑窝点,查获价值100余万元的假冒槟榔,涉案人员张某等6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长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2021年7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安装有19台起重机械,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起重机械的出厂资料和检验合格证明。我局当即对上述起重机械依法进行查封,并于2021年7月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上述起重机械中的1台起重机械的额定起重量为2.8吨,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另2台起重机械当事人已经申请停用未使用。其余16台起重机械在用的未进行检验,当事人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宁乡某某电器经营部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我局在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11月1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和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售卖家电、电子产品,并为该公司的网上商城“潮品汇”拉消费会员,获取提成。2021年10月以来,通过发放小礼品、宣传单等方式,与路人搭讪,引流到店里注册“潮品汇”网上商城APP会员,收取高额预付款,至案发之日止,共办理了32名充值会员,收取消费者预付款158000元。当事人印制有《登记回执单》《领取名额业务受理单》两种格式文本,在办理会员时使用。其中《登记回执单》标明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活动方所有”的内容,《领取名额业务受理单》标明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门店所有”的内容。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宁乡市某医院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费案

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费行为,于2021年4月25日被我局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对住院患者收取加床费,时长为201天。依据宁卫政发【2010】47号《关于核定县人民医院等4家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病床编制的意见》中对其核定编制床位800张,政府定价10元/床/日,实际收取20元/床/日,多收取加床费194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4600元、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宁乡某某餐饮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因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于2021年10月1日被我局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10月1日,当事人在包厢接待一桌顾客就餐。期间应顾客要求,加工顾客自带蛇两条,做成菜肴供顾客食用,当事人从中收取加工费88元。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二款之规定,上述菜肴属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刘某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因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于2021年4月20日被我局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刘某某和其丈夫方某某在宁乡某农贸市场内经营小龙虾等水产品。2021年4月14日,当事人在其丈夫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益阳市石笋乡一蛇类养殖场购进29公斤水律蛇,当日,当事人销售上述水律蛇22.5公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二款第二项“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之规定,蛇类属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50元并罚款56850元的行政处罚。

七、长沙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案

当事人因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9月15日被我局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系宁乡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因物业管理服务的需要,当事人在小区业主收房、购买车位等过程中收集了业主的姓名、手机号码、门牌号、房屋面积、车牌号等个人信息,并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存储在物业客服中心前台电脑中。当事人未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确保安全,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因被举报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5月19日被我局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开发建设了某某芙蓉园楼盘,于2018年2月开盘预售,现已全部售完。2018年2月2日,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芙蓉园】双入户大堂,归家尊崇与荣耀由此开启”的广告,当事人上述微信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对消费者购房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宁乡市青山桥镇某某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因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于2021年1月13日被我局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已超过保质期的“香之点”糯米麻元2包、“派仔”香辣腊八豆10瓶、“今麦郞”香辣牛肉面24袋、“今麦郞”老坛酸菜牛肉面13袋、“今麦郞”红油爆椒牛肉面2袋、“今麦郞”红烧牛肉面2袋待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12元,获利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所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及违法所得8元,并作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宁乡市市监局和宁乡市消费者委员会

2022年3月11日

来源:今日宁乡

编辑:卿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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